(2015)蛟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文臣诉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初兴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臣,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初兴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李文臣,男,汉族,57岁。被告: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冰湖屯。法定代表人:赵文祥,男。被告:初兴国,男,汉族,43岁。委托代理人:张秀枚(系被告初兴国母亲),女,汉族,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臣与被告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初兴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文臣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李文臣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