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王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湘1121刑医解1号申请人暨法定代理人雷某某,男,39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系被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王某某,女,35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2013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强制医疗,现在湖南省强制医疗所治疗。法定代理人雷某某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某某解除强制医疗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王某某,听取了申请人雷某某的意见,于2016年7月1日委托湖南省强制医疗所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作出诊断评估报告,对本案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强制医疗,经强制医疗三年后,湖南省强制医疗所于2016年7月6日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作出适宜出院的评估报告,经诊断评估:王某某在入院时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经过系统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及康复治疗,目前病情稳定,精神症状控制可否认幻觉、妄想,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部分存在,建议出院后继续坚持服药,加强监护,定期到精神病专科医院复诊。综合患者目前的检查与评估,适宜出院。本院认为,根据湖南省强制医疗所的《住院患者半年评估表》,被申请人王某某经过强制医疗,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现处于临床缓解期,可由家属带回治疗,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并督促继续配合治疗、定期复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强制医疗;二、责令申请人雷某某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严加看管并确保继续医疗。审 判 长 邓元元人民陪审员 漆言娅人民陪审员 高娥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