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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邵某与卢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卢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791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卢甲某,农民。原告邵某与被告卢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祥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被告卢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秋天相识,后在东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卢乙某”,现年10岁。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差。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也不给家庭生活费,无家庭责任心,被告酗酒并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自2012年7月份分居至今。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卢乙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卢甲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卢乙某”,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床一张、电脑桌一张、电动车一辆、摩托车一辆,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原、被告无共同存款、债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和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各自改正己方的不足之处,夫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邵某与被告卢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宝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