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爱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赵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玲,赵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女,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赵玉卿,女,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退休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玲与被执行人赵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玉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