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忠林与郭江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603号原告王忠林与被告郭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05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忠林于2016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江平支付执行款3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20万元。现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6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林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寿溪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