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宝元制造厂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37号申请人:中山市宝元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锦沧,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杰生、张会洋,该厂法务专员。被申请人:李明安,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中山市宝元制造厂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5)1186号仲裁裁决,申请本院撤销上述裁决。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李明安亦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5)中一法三民五初字第119号。本院认为:因李明安已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本案应驳回中山市宝元制造厂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宝元制造厂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宝元制造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华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