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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义福与何永红、何永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福,何永红,何永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88号原告:陈义福,女,1946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何永红,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何永财,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福与被告何永红、何永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福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义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陈义福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