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田莹莹、赵学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田莹莹,赵学文,马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199-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田莹莹,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赵学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马艳娜,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节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右法执子第119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田莹莹所有的轿车一辆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六个月(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田莹莹所有的轿车一辆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2年,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斯钦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