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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罪犯邹勇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08号罪犯邹勇,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8400元,共同赔偿受害人车辆维修损失993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0年11月11日、2012年3月30日、2014年1月26日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邹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邹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且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车辆维修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