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陈游芳信用卡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陈游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91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38-9。代表人黄时跃,行长。被告陈游芳,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陈游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小洋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卢小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