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滕超与张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超,张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79号原告:滕超,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奇,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超与被告张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超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0元,由原告滕超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宝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