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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滕超与张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超,张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79号原告:滕超,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奇,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超与被告张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超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0元,由原告滕超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宝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