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沁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沁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绍智,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市人民法院(2006)温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XX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XX银行存款3903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