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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招翔宇诉殷德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翔宇,殷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招翔宇,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殷德友,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殷德友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1113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查干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