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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与童某某、王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童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722号申��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童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某某、王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7.2‰计算直至还清为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2015年7月19日,申请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童某某、王某某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