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三刑执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海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1763号罪犯黄海金,男,壮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于广西龙州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5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核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海金犯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6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黄海金曾减刑四次共六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5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黄海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黄海金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黄海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期限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孙 海 峰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廷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