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湖德武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0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令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本院将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6040元,依法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53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