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南京涌新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南京涌新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387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杜娟。被执行人南京涌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被执行人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元柱。被执行人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傅有虎。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涌新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涌新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涌新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33316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