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李某某的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雁冰,李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788-1号申请执行人阮雁冰,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府路*号,身份证号码:6127231971********,联系电话:1389127****。被执行人李桩,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文体巷彦林小区,身份证号码:6127231986********,联系电话:1377292****。申请执行人阮雁冰与被执行人李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当日给付申请人阮雁冰借款3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李桩与申请人阮雁冰于2015年7月18日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桩以其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19号恒大绿洲七期50幢1单元12501号房屋(合同号Y11071436、预售证号2011115)来抵偿所欠申请人债务36万元,同时该房产所欠住房贷款申请人阮雁冰自愿一次性偿还。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桩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19号恒大绿洲七期50幢1单元12501号房屋(合同号Y11071436、预售证号2011115)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阮雁冰(身份证号码:612723197110010032),抵偿李桩所欠阮雁冰债务36万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阮雁冰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阮雁冰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贾建荣执行员 康洪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