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增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勇,赵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勇,个体。被执行人赵新海,个体。本院在执行刘增勇申请执行赵新海(2015)临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