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钱福文与刘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福文,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钱福文。委托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平,1965年9月15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杨 锐执行员 侍海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