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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钱福文与刘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福文,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钱福文。委托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平,1965年9月15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杨 锐执行员 侍海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