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昌明与宿州市恒瑞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韩昌明,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方军建,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宿州市恒瑞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丁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文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昌明与被告宿州市恒瑞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韩昌明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昌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昌明负担。审 判 长 刘尚志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