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熊启华与杨正周、耿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启华,杨正周,耿向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熊启华,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杨正周,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耿向焕,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熊启华诉被告杨正周、耿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启华诉称,二被告分别于2012年12月16日、2013年5月8日、2014年4月16日和2014年6月16日找原告帮忙向银行和他人贷款共计1200000.00元,现该借款中有800000.00元已到期,另400000.00元虽未到期,但二被告已涉嫌诈骗犯罪。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杨正周、耿向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川省会东县公安局已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东公(刑)立字(2014)620号立案决定书,对杨正周、耿向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会东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6日向会东县人民法院发出东公函(2015)4号《会东县公安局关于杨正周、耿向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的(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为查清本案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能够得到合法执行,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会东县公安局一并侦查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启华的起诉,本案移送四川省会东县公安局处理。原告熊启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0.0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吉俄木果审 判 员 蒋 强人民陪审员 付 光 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祖 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