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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陈泽光诉陈圣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光,陈寄平,陈圣桥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940号原告陈泽光,男。原告陈寄平,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帅,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雄,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圣桥(曾用名陈胜乔),男。委托代理人姜意,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小兵,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陈圣桥之子。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泽光、陈寄平诉被告陈圣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泽光、陈寄平于2016年7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泽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光、陈寄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陈泽光、陈寄平负担。审判员  谢寅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