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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林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常安与边知富、樊禹、尹凡玮、林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安,边知富,樊禹,尹凡玮,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林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王常安,男,200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边知富,男,199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樊禹,男,199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尹凡玮,男,1998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林宇,男,199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安与被执行人边知富、樊宇、尹凡玮、林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