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邹祖林与王道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祖林,王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邹祖林,无业。被执行人:王道斌,务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祖林与被执行人王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6)鄂1022执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