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鲁少林与许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少林,许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鲁少林,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许文松,男,汉族。关于鲁少林与许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保中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鲁少林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文松返还购车款66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许文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文松返还给申请人鲁少林购车款66000元,交纳案件执行费890元。但被执行人许文松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许文松在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66890元予以提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斌执行员 赵伟之执行员 吴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