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任立群与被告王志辉、王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群,王志辉,王久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任立群。被告王志辉。被告王久青。原告任立群与被告王志辉、王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立群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任立群提供的送达地址依法进行了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未能送达给二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任立群起诉被告王志辉、王久青,应当提供二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查证,原告任立群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立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任立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凌杰审 判 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玉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