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侯文申与达布希拉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文申,达布希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侯文申,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达布希拉图,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侯文申申请达布希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达布希拉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王 立 国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斯 钦 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