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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邓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邓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帐户存款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