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邓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邓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帐户存款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