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楼文仙与吴建成、李晨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文仙,吴建成,李晨杰,朱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145号原告:楼文仙,1967年9月27日,;委托代理人:朱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成,;被告:李晨杰,;被告:朱庆丰,;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原告楼文仙与被告吴建成、李晨杰、朱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