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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楼文仙与吴建成、李晨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文仙,吴建成,李晨杰,朱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145号原告:楼文仙,1967年9月27日,;委托代理人:朱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成,;被告:李晨杰,;被告:朱庆丰,;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原告楼文仙与被告吴建成、李晨杰、朱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