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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诉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12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任某乙。刚开始生活双方感情还行,后来由于被告脾气暴躁,不赚钱养家,成天对原告疑神疑鬼,不信任原告,为此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甚至用各种工具将我打的遍体鳞伤。2013年3月,被告又无理取闹和原告争吵,用棍子将原告打晕在地,身上出现多处瘀伤,无奈原告离家出走,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的家暴行为让原告无法忍受,常年的吵闹使本来就脆弱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任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虽然是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但夫妻感情很好,自从生了儿子任某乙后,更为家庭增添了无限的快乐。在生活中夫唱妇随,相互关心,被告打工赚钱养家,原告料理家务,照顾孩子,村里人人羡慕。我对原告爱护有加,根本没有殴打过原告。我与原告婚姻基础很好,原告是受人挑拨离家出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希望通过法庭的工作,使原告醒悟,以平常人的心态,过平常人的生活,还我和孩子一个××的家庭。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任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嚷,在2014年7月,原告离家出走,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吵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忍让,还能继续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清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定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