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李伟、孙秀艳、王金荣、商彦龙、邱彦祥、侯珍珍、丁海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李伟,孙秀艳,王金荣,商彦龙,邱彦祥,侯珍珍,丁海江,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住所地富裕县新华街曙光2号楼。负责人王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伟,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秀艳,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金荣,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商彦龙,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沙河台村。被执行人邱彦祥,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被执行人侯珍珍,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海江,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邱君,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督字第1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大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