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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洪录增与河南科技大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录增,河南科技大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洪录增,男。被告河南科技大学,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金锋,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清波,该校后勤管理处职工。原告洪录增诉被告河南科技大学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录增、被告河南科技大学委托代理人张清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录增诉称,被告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不执行河科大纪委、工会、后管处组织招标,元驰置业竞标,全体业主评标所产生的补偿条件,暗箱操作,改变补偿标准,为开发商牟利,侵害原告利益,原告拒绝和被告签订补偿协议,被告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干扰原告正常生活,破坏原告财产,破坏供暖设备和供水。被告的行为违反宪法13条,“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水、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修复破坏原告的供暖管道及经济损失800元;2、向原告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河科大辩称,一、XX-X号住宅楼基本情况。XX-X号住宅楼2008年受汶川地震影响出现危情,其中一、二单元住户于当年搬出。2010年7月20日,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处鉴定后确定该楼构成局部危房C级。我校随即启动该楼的改造工作。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前,河南科技大学按照有关政策积极推进该楼的拆建安置工作,后经与市、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2011年11月2日,洛阳市旧改办批复同意将该危楼改造项目立项,纳入洛阳市旧城(危旧小区)改造项目进行管理(洛旧改立字(2011)10号文)。该项目正式进入征收程序。2011年12月19日,涧西区人民政府责成郑州路办事处成立危楼改造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该项目推动工作。指挥部成员由郑州路办事处和学校共同组成。截止目前已有38户居民与指挥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2014年1月20日,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审批通过《河南科技大学XX-X号住宅楼及锅炉房地块的技术要点》,加快了该项目的改造工作。2014年1月20日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再次对河南科技大学XX-X号住宅楼重新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书》鉴定结论及建议:经现勘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得出目前该楼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C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建议委托单位及相关单位组织该楼人员及财物及时撤出,拆除重建。二、反驳如下:1、洪录增在起诉书中的陈述的理由及事实不清,无法正确理解他的诉求,而其陈述的理由第一句话就出现:原告在签订协议时不执行河南科技大学等单位组织的招标等......原告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等字眼。2、其所说的学校违规停止供暖。因该楼为C级危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在此居住存在危险性,且供暖设施也已损害,不具备供暖条件。自从2011年该楼由涧西区人民政府委托郑州路办事处成立指挥部具体负责该楼的拆建工作,涧西区人民政府向学校发函督促学校及郑州路办事处多次发通告促其搬出,郑州路办事处为此派人入户作他本人的工作,他本人也在该楼改造意向调查表中也明确同意改造,但其为个人利益及其他原因考虑,拒不搬出。截至2014年11月15日前,XX-X号住宅楼仅有6户住户未搬出交房,真正在住的住户仅有3户,参照社会上物业管理规定,考虑供热成本等因素,居住户不足30%的不予供暖,因此原告所说的根本站不住脚。综上,洪录增所提出的要求学校补偿其经济损失800元的说法根本是无理取闹,不存在调解的可能,按照文件规定,只有搬出才能得到补贴,学校也不可能对其补偿,只有早日搬出才能维护其个人利益。经审理查明,原告洪录增系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与郑州路交叉口21街坊4号楼6-20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因上述房屋所在的四号楼的暖气管道损坏,故在采暖季期间没有正常供暖。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河科大认可其对涉案房屋的暖气管道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并称因地震、危楼改造中大部分居民搬出等原因,造成涉案楼房的暖气管道遭到破坏,无法正常供暖。另查明,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已经于2010年7月20日被依法认定为“C”级危房,局部“D”级危房,目前正在进行危楼拆迁、改造工作,但原告洪录增等少数几户居民尚未签订拆迁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原告洪录增房屋所在的四号楼的暖气管道损坏,但是目前并无证据证实该损害事实与被告河科大有关,故对于原告洪录增提出的暖气管道系被告河科大损坏的诉讼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虽然被告河科大对涉案房屋的暖气管道负有一定的管理维护义务,但是根据该栋楼房目前的实际状况,维修管道并继续供暖可能会造成其他损失,并有违利益均衡的原则;综上,对于原告洪录增要求被告河科大修复暖气管道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原告洪录增要求被告河科大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洪录增提出的要求被告河科大赔偿经济损失80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本院认定被告河科大未能及时履行其对暖气管道的管理、维护义务具有合理性,但是原告洪录增未能享受供暖服务也是客观事实,对此,被告河科大应当向原告洪录增进行适当的补偿,结合原告洪录增的诉讼请求及有关陈述,本院确定被告河科大向原告洪录增支付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科技大学向原告洪录增补偿500元。上述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二、驳回原告洪录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50元,由原告洪录增负担30元,被告河南科技大学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