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华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华久实业有限公司、黄毅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建瓯市华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华久实业有限公司,黄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蓝晓寒,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华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罗建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华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黄毅,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毅,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华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华久实业有限公司、黄毅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本金3110.63758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06809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系系列案件之一,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华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华久实业有限公司、黄毅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仅有福建华久实业有限公司在建瓯市笋竹城工业区D区14号地块车间六座,已在之前福建华久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查封并处置中,可在财产处置后共同参与分配。由于评估拍卖期限较长,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5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