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万兴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华丰分院社会保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张万兴,男,汉族。被告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告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华丰分院。负责人段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兴诉被告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华丰分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兴于2015年7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万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国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