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云海与张开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海,张开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海,男,住河北省海兴县。被执行人:张开智,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