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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云海与张开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海,张开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海,男,住河北省海兴县。被执行人:张开智,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