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韦彩珍与李敏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彩珍,李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韦彩珍。被执行人:李敏山。本院在执行韦彩珍申请执行李敏山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该案履行款7392元支付自动履行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经出示证明要求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