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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韦彩珍与李敏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彩珍,李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韦彩珍。被执行人:李敏山。本院在执行韦彩珍申请执行李敏山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该案履行款7392元支付自动履行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经出示证明要求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