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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红伟诉被告平舆县东皇办事处徐寨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汉民,徐红伟,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社区居委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徐汉民,男,194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徐红伟,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徐汉民父子关系。被告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徐海松,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现龙,该居委会文书。本院在审理徐汉民、徐红伟诉被告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居委会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徐红伟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