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5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铜陵市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骆素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骆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545-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少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骆素珍。被执行人:骆素珍。关于铜陵市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骆素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骆素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