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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761���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玉君,系东港市椅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应诉,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生育一子马某(2012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XX与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生育一子马某(2012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失去联系超过两年以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超��两年。原告陈述其与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证明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失去联系超过两年以上,不履行夫妻义务,经本院公告通知到庭参加诉讼,至今无音讯,且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二年,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马某与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由被告承担7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强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吕皓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