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世堂与郭世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世堂,郭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207号申请人韩世堂,公民身份证号×××,男,出生日期1957年2月2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世祥,公民身份证号×××,男,出生日期1967年10月16日,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韩世堂与被执行人赵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7500元本金,利息137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1元。申请执行人韩世堂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郭世祥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执2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柯审判员 张文旭审判员 郑玉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