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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真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李真真,居民。委托代理人方俊,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开红,枣阳市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飞,枣阳市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真真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真真以张伟同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真真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真真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真真负担(已交纳)。审判长张磊审判员梅峰审判员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黄中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