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尤某某诉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尤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龚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尤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