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钟某甲、王某等与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济宁市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村村在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甲,王某,陈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济宁市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村村在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钟某乙。申请执行人钟某丙。申请执行人钟某丁。被执行人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法定代表人黄某。被执行人济宁市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村村在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起某。本院执行的(2014)任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钟某甲、王某、陈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与被执行人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葛亭煤矿、济宁市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村村在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济宁市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村村在委员会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