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熊亮与黎雪刚、黎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亮,黎雪刚,黎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熊亮,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黎雪刚,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黎雪平,女,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黎雪刚、黎雪平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罗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黎雪刚、黎雪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431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