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1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石国金与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金,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10172号原告石国金,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邱丽,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云普,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松石大道506号6幢4单元1-2,组织机构代码69123585-2。负责人江典民,总经理。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5号榕桂楼一号楼六层,组织机构代码68751905-1。法定代表人江典民,总经理。原告石国金与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琮鑫物流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国金的委托代理人邱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琮鑫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国金诉称,2009年8月19日,我与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协议》,约定我按照合同提供运输服务,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向我支付运输费。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合同,向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缴纳保证金1万元。现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拖欠我运输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琮鑫物流公司作为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判令:解除当事人于2009年8月19日签订的《货物运输服务协议》;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退还保证金1万元;琮鑫物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琮鑫物流公司未答辩。石国金为实现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货物运输服务协议》、《转包合同》、《承诺书(二)》、《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普通货车挂靠合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协议书》、缴款单等证据。拟证明其与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存在货物运输服务关系,并向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缴纳保证金1万元。经本院审查,对以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石国金举示的《货物运输服务协议》系第三人谢大庆与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所签,缴款单亦是谢大庆向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缴纳的押金;《转包合同》系石国金与徐伟所签,与本案并无关联;《承诺书(二)》、《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普通货车挂靠合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协议书》均系石国金将车辆挂靠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亦与本案无关。石国金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由合同关系,亦不能证明其向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缴纳保证金1万元,故对石国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国金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7元,由原告石国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