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与刘番子、王代子、庞吕过、黑银娥、南彦宏、刘贤菊、乔建民、刘爱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刘番子,王代子,庞吕过,黑银娥,南彦宏,刘贤菊,乔建民,刘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乡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负责人:柳文印。委托代理人:曹武泽。被执行人:刘番子。被执行人:王代子。被执行人:庞吕过。被执行人:黑银娥。被执行人:南彦宏。被执行人:刘贤菊。被执行人:乔建民。被执行人:刘爱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番子、王代子、庞吕过、黑银娥、南彦宏、刘贤菊、乔建民,刘爱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番子、王代子、庞吕过、黑银娥、南彦宏、刘贤菊、乔建民、刘爱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59692元及利息,已归还22145元,尚欠37547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番子、王代子、庞吕过、黑银娥、南彦宏、刘贤菊、乔建民、刘爱莲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番子、王代子、庞吕过、黑银娥、南彦宏、刘贤菊、乔建民、刘爱莲的可供执行财产。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番子、王代子、庞吕过、黑银娥、南彦宏、刘贤菊、乔建民、刘爱莲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番子、王代子、庞吕过、黑银娥、南彦宏、刘贤菊、乔建民、刘爱莲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刘番子、王代子、庞吕过、黑银娥、南彦宏、刘贤菊、乔建民、刘爱莲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宁 平审 判 员 薛 理 仁代理审判员 马 晋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上官亚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