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贵妹与李向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妹,李向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杨贵妹,女,汉族,1985年4月24日生,住商水县胡吉镇南康村*组。身份证号码是5201811985********。委托代理人沈明月,女,商水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向阳,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生,住商水县胡吉镇南康村*组。身份证号码是4127231975********。委托代理人李亚杰,女,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城关镇新区*号。原告杨贵妹诉被告李向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贵妹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明月,被告李向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贵妹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打工期间认识,后同居生活,2004年生育长女李梦瑶,2006年生育长子李成功。原、被告感情不和,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李梦瑶由原告抚养,长子李成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被告李向阳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为了两个子女,不同意离婚。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如下,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分居达6年之久,被告对认为不真实。被告举证及原告质证如下,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认为不真实。2、户口本1份,证明子女基本情况。原告无异议。3、照片1张,证明双方自愿结婚,无哄骗之说。原告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单一,可信度不高,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2、3,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在打工期间认识,后同居生活,并补办结婚证,2004年4月10日生育长女李梦瑶,2006年6月27日生育长子李成功。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希望。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贵妹与被告李向阳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贵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鹏飞审 判 员 朱自杰人民陪审员 苏东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