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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许强与新疆特克斯县财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艾力·努拉洪、帕提古丽·伊卜拉伊、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强,新疆特克斯县财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艾力·努拉洪,帕提古丽·伊卜拉伊,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强,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特克斯县财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州特克斯县阿克奇街三环。法定代表人:杨守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明,新疆霍城垦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艾力·努拉洪,男,维吾尔族,1959年9月10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十四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帕提古丽·伊卜拉伊,女,维吾尔族,1960年2月7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十四连退休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伟,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三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再审申请人许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特克斯县财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艾力·努拉洪、帕提古丽·伊卜拉伊、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四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许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毅审 判 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