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乔某某因与上诉人乔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某,乔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齐宏,女,汉族。系乔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陆东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某某因与上诉人乔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三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三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鑫杰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