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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乔某某因与上诉人乔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某,乔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齐宏,女,汉族。系乔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陆东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某某因与上诉人乔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三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三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鑫杰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程 关注公众号“”